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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年休假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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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石人发〔2008〕61号年月日签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事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精神一并认真执行。一、各单位年休假计划务必于每年元月31日前报县人事局备案(其中2008年度休假计划在6月30日前报送)。二、各单位必须保证完成当年年休假计划,严格控制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对限额内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按《意见》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与本单位年休假计划同时报人事局备案。三、每年12月25日各单位必须将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县人事局以便统一汇总报市人事局。四、《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请直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渝人发〔2008〕61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保贯彻落实(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二)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三)建立工作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四)完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五)严格经费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衔接,对各单位按现行经费渠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进行严格管理。二、加强监督检查(一)市人事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负责对本区县(自治县)和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对本区县(自治县)和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并将年终检查情况书面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三)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数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对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名义乱发钱物的,将按《条例》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全市人事系统综合考评。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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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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