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3年1月5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取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强化保护的原则,科学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意识,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第七条对在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等行政部门,依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涉及水资源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施,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农业、工业和生态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推广利用再生水。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为依据,建设各类水源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兴建蓄水池、山平塘、石河堰等小型水源工程,合理集蓄利用雨水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调蓄洪水的能力,发挥综合效益。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推广集雨新技术,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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