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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本).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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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护滩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标牌,交通、电力、通信、管护、观测、防护林等设施。第三条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第四条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五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做好工程建设用地、安置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统一管理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黄河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第七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体系。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养护作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九条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左右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县、孟州市、温县的黄河堤脚外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不少于五米。原护堤地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划出,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第十条禁止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葬坟、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皮、违章垦植、打场、晒粮、堆放料物、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爆破、葬坟、排放废物(渣)等活动。第十一条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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