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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杭州机动车停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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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三年三月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泊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一、总则(一)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三)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四)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二、术语(一)城市建筑工程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二)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三)essoryparking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四)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of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五)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impact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三、一般规定(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总户数,其余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总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60%。(五),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六)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置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小于总户数的2%,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八)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九)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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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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