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及办事指引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结合《佛山市公安机关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佛公通〔2011〕52号)要求,现将相关政策及办事指引摘编如下:一、引进人才对象(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二)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三)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五)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二、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程序及需提供的审核材料(一)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接收意向后,由接收单位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公章,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经核准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出具《高校毕业生接收函》,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将《高校毕业生接收函》寄回毕业生所在学校。2、毕业离校后,持《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接收证明,到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3、毕业生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二)在职人才1、在职人才需向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审核材料: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商调干部登记表》一式三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2、经审核同意办理调动手续的,须提供全部商调及人事档案材料,经审阅后,发出《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在职人才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三)技能型人才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技能型人才,先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递交《佛山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凭人社部门出具的《佛山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四)办理先入户后就业的人才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实行先入户后就业办法的各类人才,办理程序及需提供的审核材料,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引进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在职人才程序办理。三、引进人才的落户方式及情况说明(一)落户方式1、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2、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设立的人才集体户;3、用人单位集体户;4、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5、个人自有房产新立户。(二)落户方式的情况说明:1、引进科技、管理领军人才及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等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允许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2、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3、引进具有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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