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它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与使用。它的意义在于:第一,有效地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第二,与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二、特点 1、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力,所有对象都必须遵守,如若违反,不论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损害后果,都要受到制裁。 2、环境管理紧密结合基本建设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三个程序并提出了时间要求。 3、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技术起点,采用清洁工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以工程建设达到污染防治目的的环境管理措施。三、主要内容(一)同时设计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时,应该将环境保护设施一并委托设计;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依照《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并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对未同时委托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该拒绝。(二)同时施工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应委托环保设施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时,应该同时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否则不得承担施工任务。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做到必须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以备查,并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报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该阶段中,应该核查建设项目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以及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在施工期间要注意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三)同时投产与使用 1、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运转。 2、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经过验收合格后颁发《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3、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在3个月内完成,试生产期间主体工程应当与环保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4、在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的或者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环保设施未检查、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5、未经环保部门的同意,排污单位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环保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罚。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之情形 1、排污企业出现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一)《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依法处罚的基础。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在实践中,故意与否难以判定,超标与否需要监测,使得实际执法难度很大。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这将大大减少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
环境法朱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