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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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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迁安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二条凡在迁安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第三条我市家庭农场规模规定如下:从事粮食作物、露天瓜菜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1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5万袋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规模应在20亩以上;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应在40亩以上,年收入5万元以上。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家庭农场业主为具有迁安市户籍、且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3、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4、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5、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6、家庭农场从事畜禽养殖业,需具备固定的场地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程序:1、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申请,镇乡政府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以镇乡为单位报送审核材料。2、认定。市农业畜牧水产局根据各镇乡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发文予以公布。3、工商登记。获得市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4、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材料:(1)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盖章;(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4)生产经营有关帐簿;(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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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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