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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儿童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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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儿童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第41/85号决议通过) 大会回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又回顾大会以其1959年11月20日第1386(XIV)号决议宣布的《儿童权利宣言》,重申该《宣言》原则6,其中规定,在可能情形下,儿童应在由父母照料并由其负责的环境中成长,无论如何,应在慈爱及精神物质均属安全的气氛中成长; 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暴力、内部动乱、武装冲突、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或社会问题,有大量儿童被拋弃或成为孤儿; 铭记着在所有寄养和收养的程序中,首要考虑应是使儿童得到最大的利益; 认识到在世界各主要法系中就有各种有价值的替代制度,诸如伊斯兰法中的监护办法,可向那些无法由亲生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替代照料,进一步认识到只有当某一特定制度得到一国的国内法的承认并由该法加以规定,本《宣言》有关该制度的条款才有现实意义,而且这些条款决不会影响其它法系中的现存替代制度; 意识到有必要宣布在确定有关国内或国际寄养或收养儿童的程序时须加考虑的普遍原则; 但铭记着以下载列的各项原则并不将寄养或收养等法律制度强加于各国,兹宣布下列各项原则: ,联合国关于儿童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第2条儿童福利要靠良好的家庭福利。第3条儿童的第一优先是由他或她的亲生父母照料。第4条如果儿童缺乏亲生父母照料或这种照料并不适当,就应考虑由其父母的亲属、另一替代性寄养或收养家庭或必要时由一适当的机构照料。第5条在亲生父母以外安排儿童的照料时,一切事项应以争取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他或她得到慈爱的必要并享有安全和不断照料的权利为首要考虑,幼教文案《联合国关于儿童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第6条负责寄养安排或收养程序的人员应具备专业或其它适当的训练。第7条各国政府应确定其国家儿童福利眼务是否充分并考虑适当的行动。第8条儿童在任何时候都应有姓名、国籍和法走代理人。儿童不应由于寄养安排、收养或任何替代制度而被剥夺他或她的姓名、国籍或法定代理人,但儿童因上述安排取得新姓名、国籍或法走代理人时不在此限。第9条被寄养或收养的儿童了解他或她的背景的需要应得到负责照料儿童的人员的承认,但这样做有违儿童的最大利益时不在此限。 。第11条由寄养家庭照料虽属暂时性质,必要时仍可持续至成年,但不应妨碍提前送还儿童的亲生父母或为人收养。第12条对于由寄养家庭照料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将来的寄养父母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儿童本人和他或她的亲生父母适当参与。主管当局机构负责监督以确保该儿童的福利。 。第14条在考虑可能的收养安排时,负责作此安排的人应为儿童选择最适当的环境。第15条对儿童的亲生父母、将来的收养父母并根据情况对儿童本人应给予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辅导,以便尽早为该儿童的前途作出决定。第16条收养前,应由儿童福利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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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