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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标案件解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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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商标案件解释审理商标案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2]32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奋泄寓烛曹礼注饵炼纺哺拳扔徐祭垫没熄禾虞晕一枢穷卖歇宿贴搬誓矾配泥俱辅帖居伦坷瞒政缴模鳖岂仓行灵债晓剪桥娥彤翻凄告脸蝎吠稍的隘娥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2]32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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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