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1〕147号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南通市通州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业经第4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南通市通州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州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招牌(含店牌、店招、标牌、标识、标志)、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设施。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牵头管理部门;受南通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会同规划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按规划要求扎口设置、管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组织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3业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和审批工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区公安、住建、安监、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置。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区城管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区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技术标准、规范,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第八条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新增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修改。第九条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经营性质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规划、住建局等部门上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前,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对建成使用时需要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及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报规划、城管部门审核,店招店牌外框支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六)区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5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区城市管理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到期未续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施工设计图;(二)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单位、责任人。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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