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疏散、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含与其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而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土地、财政、消防、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用。第七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第十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所需经费由各有关部门解决。防空地下室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或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施工条件等客观因素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经批准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截留。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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