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90401(颁布时间)19990501(实施时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分区令第103号(文号)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使用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管理,保证战时和平时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的人防工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对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及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第四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财政、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按下列分工进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等单位工程由各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二)指挥、通讯、主支干道、医疗救护、人员掩蔽等公用工程(含中、小学校工程,下同)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利用的人防工程的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四)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五)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第八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扩密完备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第九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侵占人防工程或人防工程用地;(二)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四)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五)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第十条因城市建设或特殊需要确需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人防工程不受损坏。(一)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设施,改变工程结构和平面布局,降低原工程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二)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至八米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按《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权限报批。第十一条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向人防部门交纳补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的补建工程保证金,并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补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将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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