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依据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办法》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三、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第四条原有的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奖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均纳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有关奖励条例、规定,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再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属社会科学方面的成果,待国家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后再申报奖励。属企业质量管理的成果,一律申报国家或省企业质量管理奖。第五条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第六条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性理论研究、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产新品种和矿产新品种等),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即属于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内首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也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过的,但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其本质上的差别者。“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或达到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先进的技术。“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研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交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间接经济效益能用数字说明的,必须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在评审时,可按30%折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般是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态平衡、防病、治病、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等。不能直接用经济效益来衡量的,主权以其技术水平的高低和推动科技、社会进步作用大小来评定。(一)奖励范围在下述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新工艺: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如降低成本(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缩短生产、建设和科研周期、在技术改造中有重大作用、节约能耗和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以及提高监测、检测精度等方面。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采取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应超过省内同类材料的水平或达到,经在生产、建设中的一定规模、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有显著作用,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正确贯彻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采用新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建成制成后经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自行发现或人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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