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论文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向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以及进行资金划拨、查询资料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一般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网上交易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不受地域限制、安全方便等特点,因而成为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而且随着电脑及因特网的普及,网上交易将成为未来证券交易的主……对于网上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应保持立法的中立性。原因在于因特网的特殊性,它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是完全公开的,并且一直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扩展。我国应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既要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又不能使法律阻碍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中国证监会曾于2000年3月30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规范网上证券委托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网上交易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非法侵入对交易信息的篡改,同时应当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规范证券交易中电子资金的划拨行为。经营网上委托业务的市场准入规定由于网上委托的相关技术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各种安全防范技术并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一是网上委托的技术系统被攻击、入侵、破坏,导致网上委托无法正常进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户资料以及资金数据等被盗取或篡改,甚至造成资金损失;三是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操纵市场。为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只有达到法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拟申请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将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申请公司。专家审核。证监会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事宜和技术应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核准决定。依据公司基本情况和专家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因重大违规事件、重大技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整体质量差、风险隐患大的公司,不予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复议。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可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复议申请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经复议仍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网上委托法律关系的内容网上委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投资者和经核准的证券公司,客体为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行为,内容即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合法投资者都有权平等享有证券公司提供的网上委托服务。投资者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享有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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