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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旧对照.xls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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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变化解读第一章总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第二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旧版的第二条与新版的第二十三条相对应第五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第三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具体的评定工作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负责,但地(市)负责评定的仍然是由县(市)级初评,报地(市)级审定。(第十一条)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第二章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六条  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第五条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种类型分别制定不同评定标准;并设定了年未净资产的不同要求和计算基数;完善了相关条件。(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免)税规模相匹配。(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不含免抵税额)。(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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