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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讲稿2012121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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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恽其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武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太原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8-2012 ) 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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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 总则 7 档案管理
2 术语 基本要求
3 回避 档案内容
4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附录A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参考格式


5 举证资料的交换、
举证资料的交换、

6




2
1 总则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以招标和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认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明力有大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为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行为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诉讼证据及鉴定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4
第一章总则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2 独立性原则;
3 公正性原则;
4 客观性原则。
5
第一章总则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人大二、最高院:不能双重许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中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6
第一章总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 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 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 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 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5 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 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 ;
8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7
第一章总则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 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 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 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 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5 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 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 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
第一章总则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8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 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 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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