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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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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doc漳工〔2018〕200号漳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漳州开发区总工会,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工会工委,市级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各单位工会:现将《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七期)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漳州市总工会2018年12月26日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七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合理减轻职工医疗负担,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根据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闽工[2018]159号)以及《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漳委办〔2013〕43号)精神,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继续开展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第二章互助活动对象第二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第三章互助活动期限本期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十个月,起止时间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四章参加办法本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60元,由参加活动的职工缴纳。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执行30天免责期。一个互助期期满后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职工,不再计算免责期。原则上单位参加活动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一)机关、事业单位不少于85%。(二)企业不少于70%。第七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填写《漳州市第七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公章(可在漳州市总工会网站下载,网址:/,公告栏内),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或向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咨询领取。(二)缴款证明(由单位工会统一收缴后,采取银行存款或转账方式)。(三)能真实反映本单位当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四)参加人员花名册并附excel格式电子版。第五章互助金的管理第八条市、县两级总工会分别成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职工服务中心。第九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我管理、市总补助。如出现超支情况,市总将按超支部分的50%给予补助,其余50%从县总工会经费中贴补。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第十条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市、县总工会各自承担。第六章补助标准和范围第十一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按以下三种情形给予补助。(一)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互助期内,医保目录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50%给予补助。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二)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漳州辖区内就医的,住院总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10%给予补助;在漳州辖区外就医的,须境内一甲以上医院,其住院总费用,按8%给予补助。。(三)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病死亡的,其医疗费用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或未产生医疗费用的,补足至1000元。第十二条在互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后,可多次申领,也可年终一次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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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