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确保顺利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不含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千人以上的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千人以下百人以上的应占80%以上,百人以下的应占85%以上。
互助期限
第二条 每期一年,自参加单位向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或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标准
第三条 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事业单位职工每份60元,企业职工(含农民工)每份36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一) 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二) 政府、工会和企业行政的补助;
(三) 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 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存使用。
第六条 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二) 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
(三) 填写《参加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一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同时附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
(四) 相关的缴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
第七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互助活动手续。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互助活动缴款期,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停止受理缴费业务,仅受理补助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 互助活动期满应提前办理续缴互助金手续,起保日与上期相同(提前缴纳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互助待遇);在互助期满之日后30天内续缴互助金的,按实际续缴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时间不享受互助待遇,取消30天的免责期(新参加人员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30天后续缴互助金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九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
(一) 到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 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三) 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第十条 首次参加互助活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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