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四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合理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有效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市委同意,决定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组织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互助活动对象
第二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达到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第三章医疗互助活动期限
第三条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向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缴交互助金并办结手续后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24时止。
第四章医疗互助活动办法
第四条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每期为60元或36元(仅限非公企业或农民工)两种。主要由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也可由用人单位缴纳。由用人单位交纳的互助金,在互助周期内,如有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可由未参加活动的职工接续剩余的互助期,但新接续的职工必须重新计算免责期。
第五条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普通疾病住院执行30天免责期,重大疾病执行60天免责期。一个互助期期满后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职工,取消免责期。
第六条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活动。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95%以上。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须向中心或办事处提供如下资料:
1、能真实反映本单位当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名,另附EXCEL格式电子版;
3、《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一份并附EXCEL电子版。
第五章医疗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各级工会的投入;
3、政府、企业的补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5、社会各界捐赠。
第八条市总工会成立“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和“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负责受理辖区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九条医疗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使用。
第十条中心及办事处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市、县总工会各自承担。
第六章医疗互助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各享有一次以下补助项目:重大疾病慰问金、重大疾病补助金、普通住院补助金。
1、重大疾病慰问金。指的是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免责期内,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可享受2000元重大疾病慰问金。
2、重大疾病补助金。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免责期后,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重大疾病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年缴纳60元互助金并患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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