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对象1、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状况自愿参加,所缴保险金记入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归个人所有,不计征各种税、费。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或死亡后,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支取。2、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籍工作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的单位,可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1、缴纳标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计划内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代为扣缴;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工资总额”,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浮动工资、职务补贴、粮、油、肉、煤和副食价格补贴、地区津贴及其他按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但独生子女费、房改后发给的房租补贴和煤气补贴不列入范围。2、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记入“其他费用”;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单位预算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记入“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3、缴纳办法。自《办法》实施之月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结算申报表》一式三份,到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如按季度或年度缴纳,须在季度或年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讫。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保险金总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负担,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三、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应填报《离退休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离退休养老金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由单位发放。支付项目包括:1、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和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2、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的退休费;3、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职)费;4、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项目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仍由原支付。四、离退休养老条件及离退休养老金标准(一)离退休养老条件:按现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离退休养老金标准: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1、离休人员和建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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