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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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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日期: 2000-02-03 11:17:07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条《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1、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众团体及政府驻外机构。 2、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在温部、属、省属、驻温部队中机关、事业单位。 4、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已转为经济实体和逐步转为经济实体的行政性公司。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招聘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驻温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第四条个人缴纳部分以在职工作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含新增加的部分),加上全年奖金按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为准,月工资总额包括: (一)基本工资 1、机关干部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含岗位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二) 1993 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规定的保留津贴(含职务岗位津贴) 。(三)特殊岗位津贴。(四)奖金实发数:包括月奖金余额(奖励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从奖励基金中列支的工资、奖金。第五条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上年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 20% (以下简称规定缴费比例)缴纳。鉴于单位之间承担离退休费用差异过大,试点单位采取三年过渡,逐步到位的办法。 l、1996 年实际支出的离退休(职)费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 10% 以下(含 l0% )的单位,第一年按 l5% 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 18% 的比例缴费; 第三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2、1996 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 l0% 至 l5% (含 l5% )的单位,第一年按 18% 比例缴费;第二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3、 1996 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 15% 至 20% (含 20% )的单位,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4、1996 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高于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 20% (规定缴费比例)的,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其超过部分的离退休(职)费用: 第一年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 30% ,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二年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 60% ,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 5、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采取三年过渡的办法。第六条在三年过渡期内,对 1996 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比例低于或者高于规定缴费比例的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拨付额,由单位提出申请,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核定。各单位应按核定的缴费比例或拨付额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或拨付手续。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月结算,差额拨付由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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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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