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的新规范2014111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1)凸阳台(外围有结构柱的除外)计算1/2面积。(2)凹阳台均计算全面积。(3)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参照上述1)条中凸阳台计算规则,凹进部分参照上述2)条中凹阳台计算规则。(4)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5)套内花园参照阳台计算规则。(6)居住建筑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如阳台、套内花园、结构板等),其投影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建筑面积的10%。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1),其作为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不计算建筑密度,作为非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符合国标中地下室要求且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的,不计算建筑密度,否则须按其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密度。(2)不符合(1)条要求但利用地形设置且有不少于25%连续周长完全埋于地下的建筑空间,其作为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不计算建筑密度;作为非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密度,,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否则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3)符合上述(1)或(2)条中要求的直接临外侧设置的非配套设施用房(如临街商业),直接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密度;不符合上述(1)和(2)条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层数和建筑面积,并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4)上述情况中的建筑密度计算均不包含上部塔楼部分。(凸窗)须突出外墙,;();不可与房间等宽且不得与楼板相连;累计飘窗(凸窗)总长度(与凸出外墙阳台一同纳入计算)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飘窗(凸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飘窗(凸窗)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时按1/2面积计算,并参与容积率核算。、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按国标计算全面积,但其架空区域、设备管道区域、避难区域、结构转换区域不参与容积率核算。、采光井按行采光的空间设置的有顶盖的采光井和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出入口的雨篷。,应按其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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