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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政府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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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8号)及《西双版纳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47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遵循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强化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遵循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遵循协同监管、联动响应,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遵循社会共治、多元治理,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三、主要任务(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 认真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经营活动,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市级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2. 严格执行《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经营者从事《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经营活动,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审批部门申办审批许可。(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级各审批部门配合;时限:长期) 3.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公开、高效、透明。各审批(许可)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本部门有关的行政审批标准和规则,并予以公示,切实做到。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剔除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的审批环节。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并实现部门共享。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许可)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市级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4. 下放行政审批职权。市级各行政审批(许可)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部门职能下沉、职权下放。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在乡(镇)设有派出机构的,应通过委托方式尽可能下放至所属派出机构审批(许可)。(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级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二)厘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5. 明晰审批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要求,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级各部门对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8号)和《西双版纳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47号),以及《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明确的审批事项监管职责,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级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底前) 6. 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业已建立的查处取缔无照(证)经营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部门职能区分依法查处无照(证)经营行为。经营者无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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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