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法规范化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性免费文秘...
“执法规范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工程建设其中两项,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思想在新时期的升华。执法规范化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需要。“执法规范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工作性质、地位和宗旨的科学概括,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要求。
一、规范执法化与和谐警民关系两者相互矛盾的错误看法
目前,部分民警对公安部提出的“三项”工程建设认识不够,认为执法规范了,警民关系就不可能和谐,警民关系和谐了,规范执法就成了空话。有个民警还举了个例子:路面执勤交警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规范执法,必需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罚款、记分。这样做,当事人一定不高兴,关系也不和谐了。不罚款、不记分,交通违法行为人一定高兴,警民关系也和谐了,但执法又不规范了。既要求执法规范化,又要求和谐民警关系,是做不到的。一个从事多年交警岗位同志说:我在交警岗位多年了,处理了不计其数的交通违法人,没有一个被罚款、记分后,真心的说“谢谢交警同志罚款、记分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片面的,没有真正理解
“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真正内涵,两者是相辅相承的,民警能够正确理解两种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的科学内涵,对于公安交通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规范执法与和谐警民关系不是相互孤立的,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执法规范是和谐警民关系的手段,和谐警民关系是对执法规范的要求。就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执法规范化是交通民警的职责,执法没有达到规范要求,就有失职、渎职和不作为的嫌疑。和谐警民关系是我们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如果执法工作不能为经济社会与和谐社会服务,执法就背离的本文来源:文秘114 立法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规范化就是为了和谐社会、和谐警民关系。而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离开执法规范化,讲和谐警民关系就会成为无本之木,离开和谐警民关系的单纯规范执法执法也是不存在的。执法规范化与和谐警民关系是辩证的统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给人感觉只有执法规范化,没有和谐民警关系的存在。正因为如此,有些同志产生了不知如何是好的困惑,认为“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我们要用全面的而不是局部的观点来分析,对违法行为人规范执法,维护的是公共安全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和谐社会,也是和谐警民关系一种手段。
三、执法规范过程中要以和谐警民关系为切入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内容主要有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处罚交通违法当事人等职责,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一名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是执法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要以方便、快捷原则快速办理;三是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轻微的交通违法行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本着以和谐警民关系为工作切入点,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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