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措施费一、概念赶工措施费是指当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或者工程项目由于自然、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发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通过采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应由发包方负担的费用,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劳务损失、加班班次奖金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二、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发包需支付的赶工措施费;另一种是发包方必支付的赶工措施费。对赶工措施费的定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周围的环境及天气等方来认定赶工措施费。发包方需支付的赶工措施费:,如果要求的工期比规定的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些体育比赛场馆项目要求在预定的比赛日期前交工,一些教学楼项目要求必须在规定的开学日前完成的,由此就产生了赶工措施费问题。,因合同约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发包方又要求该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完工的,这些情况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纸以及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或因设计错误,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现场未完成,施工条件不具备,以致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展。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所需的指令、确认、批准等,或因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的错误指令或行为,导致工程停工或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因工程结构或规模的变更,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施I:时间增加。6)发生合同约定的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7)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以致影响下道工序正常进行的。8)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运指定地点,以致影响施工的正常82进行的。9)施丁现场发现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或其他遗迹或物品,需要暂停施工的,以及一些本该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的地质或其他风险,由于其所需费用较高而被省略而造成的延误及赶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T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如业主要求需要提前发挥项目效益,也可能要求承包方赶工。2)当承包商被要求按原计划完成已经被延误的,或者工程量需要增加的工程,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但业主加以拒绝,为了不违反工程合同,承包商只有采取赶工方能完成。但是后来经过法院或评审团确定承包商确有延长工期的权利,这时业主就违反了合同,承包商便可以根据合同得到赶工措施费,很多赶工争议便由此产生。发包方不必支付的赶工措施费:赶工对应由承包商负责的延期,在工程师不批准延期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费采取加速措施挽回延误,并承担因此可能给业主带来的附加费用。在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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