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简析保险合同的解除权word版下载.docx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简析保险合同的解除权word版下载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依照《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有实质性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至保险合同解除H之期间的保险费。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权1005-5312(2012)12-0246-01一、 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指《保险法》第50条,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很高,如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则有可能给对方造成较大的损失。二、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2009年《保险法》在对待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方面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其在赋予投保人以任意解除权的同时,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基于我国现行《保险法》,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一)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最人诚信合同,依照《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有实质性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中报年龄,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保险法》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的解除权有所限制:“首先,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ZFI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保险人的解除权消灭;其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此项制度又被称为不可争辩规则;第三,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二) 保险欺诈依照新《保险法》第27条第1、2款规定,在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两种保险欺诈的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三)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欠交保险费达到一定期限依照《保险法》第36条第1款和37条第1款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欠交保险费满足一定期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合同可以复效;但是,必须是在合同效力中止之FI起两年之内,超过该期限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四)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照《保险法》第49条第3款和52条第1款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也包含由于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依照《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或故意不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维护保险标安全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六)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依照《保险法》第58条规定,在财产
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简析保险合同的解除权word版下载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