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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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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2〕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已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在《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范围。第四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和维护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委托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在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第五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信息系统。第二章积分规则第六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四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第七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八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口迁入我市户籍的指标数,分别由市教育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确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流管办备案,每年6月上旬前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流动人口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口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三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第十条流动人口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各区公安分局(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一条对积分达到入户我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不愿意入户的流动人口,1年内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其子女可享受政策性借读生同等的义务教育;(二)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待遇;(三)申请社会救助;(四)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五)各区、镇(街道)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含被查实隐瞒历年违法生育行为未依法处理完毕或依法处理未满5年)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第十二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五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流动人口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第十三条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对申请入户的流动人口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交所在地公安和卫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四条公示期间,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接到对流动人口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区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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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