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意见的征集XXXX:《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08年制定起已实施三年,随着科技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现已无法完全适应科技奖励工作,导致科技报奖项目类别比例失衡。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市科技奖励工作,扩大科技奖励影响力,特此向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全体成员征集修改意见,并于下次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上研究调整。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设立十堰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提出有关科技奖励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奖励类别的增减及其他重大问题。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第二章 奖类设置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技术发明、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的。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十堰市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五)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开发出具有全的新技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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