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镇建设工作方案篇一:广州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穗建村镇〔2016〕102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14届1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1日广州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粤府〔2016〕30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16〕168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穗府办〔2016〕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心镇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扶持全市中心镇建设的资金。第二章扶持资金额度、支付方式、使用范围第三条市级财政每年对15个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总额为16500万元,各镇基本额度为: (一)重点中心镇每镇每年1300万元,分别有白云区江高镇、花都区花东镇、南沙区大岗镇、增城区新塘镇、从化区太平镇等5个镇。(二)一般中心镇每镇每年1000万元,分别有白云区太和镇、钟落潭镇,花都区炭步镇、狮岭镇,番禺区石楼镇,南沙区榄核镇,增城区石滩镇、中新镇,从化区鳌头镇、良口镇等10个镇。(三)若中心镇名单、扶持政策和扶持额度等发生变化,则相应进行调整。第四条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中心镇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分配各区扶持资金额度。第五条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6〕168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心镇及所属行政村村庄规划,行政村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二)中心镇镇域范围内的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三)社会资本投资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服务事业项目的贷款贴息。第三章扶持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第七条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应遵循《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6〕168号)的有关规定,程序为: (一)各中心镇根据中心镇建设发展规划、用地条件、资金基本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等要素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和绩效目标,确定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项目,向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申报。(二)各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各中心镇申报的具体项目及投资额度进行审核、调整、统筹和汇总,确定本区中心镇建设的年度投资项目及预算,连同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一并报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三)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对各区申报的年度扶持资金具体项目进行复核、统计和汇总,根据各中心镇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申报的规定,按程序编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报经市人大审议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四)各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并下达本区中心镇年度扶持项目计划。如年度扶持项目计划与上报市项目不一致或年度执行过程中项目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存档。第四章扶持资金的管理责任第八条各中心镇负责建立本镇扶持资金项目库,报所属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审定中心镇扶持资金建设项目并建立辖区中心镇扶持资金项目库,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申请转移支付到各区的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负责申报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预算和编制资金额度分配使用方案,负责监督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第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设立和调整,会同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审核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预算及资金额度分配方案,拨付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组织实施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第十一条各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第十二条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转移支付到本区的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对本区中心镇扶持资金定期开展自查,负责本区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实施等。第十三条各中心镇政府应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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