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doc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群体自身生存价值的体现,也是向其他群体展示本族文化获得认可,并被世界认同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其传承方式多为语言或动作,很难复制和保存,加之新生代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并不热衷,使其已经濒临灭绝。在全球化浪潮中,面对外来文化的强势冲击,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得相当脆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力和不当开发利用将最终导致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退化和丧失。为了维护民间文学艺术原创群体的精神权利和物质利益,促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和可持续发展,保持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从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保护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和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第二,作品的延续性。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内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存在着很严峻的问题:第一,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危险。由于其缺乏时尚性,遭遇年轻人的冷落甚至抵制。利用传统手工艺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己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第二,文化资源大量外流。随着我国日益对外开放,很多外国人利用各种机会进入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量采集、纪录、收购和使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甚至非法买卖少数民族文物,造成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大量流失。第三,国家财力有限,投入的保护经费不足保管民间文学艺术资料的设施和设备陈旧落后,使大量民间文学艺术实物和资料散落于民间,得不到收集整理,保护工作难以开展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比较分散,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的的基本原则,但没有相关专门法律的具体规定。《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部分,保护的是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品的保护,没有涵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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