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解第一条(第四条)【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精神: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只限五种情形】1、承包人无资质或越资质;2、无资质者借用资质;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4、非法转包;5、违法分包。(注:4、5规定在第四条)(小结;两质两包一标)第二条【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处理—是参考合同价结算还是定额价结算】合同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工程不合格的处理】修!修好给钱、修不好不给钱(注:无论合同有效、无效还是解除,均适用该规定)1、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付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付款。3、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借用资质的处理】合同无效并可以收缴非法所得。第五条【合同签订时超越资质,但在施工中取得资质,合同是否有效?】有效第六条【垫资处理】(效力、利息及利率问题)【精神: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1、效力:有效。2、利息问题:约定利息的给利息,未约定利息的不给。3、利率: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劳务承包人有资质的合同有效,不属于违法转包。第八条【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发包人的单方解除权】1、【预期违约】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注:类似于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违约,但取消了“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限定)2、【迟延履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注:同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3、【拒绝修复】4、【非法转包、分包】第九条【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的单方解除权】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1、违反付款、协助义务或供材不合格;2、无法施工;3经催告仍未履行。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质量合格的付款,不合格的修好付款、修不好不付款(同第三条)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减少工程款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形】【精神: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1、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的材料不合强制标准;3、直接指定专业工程分包人。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质量责任】使用部分质量责任由发包人自负;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然由承包人承担。(谁用谁负责,但地基主体仍由承包人负责)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1、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拖延验收的——提交验收报告之日;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第十五条【工程质量鉴定期间能否顺延工期】鉴定合格的顺延,不合格的不顺延。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1、有约定的从约定。2、变更部分,参照定额。定额标准为合同签订时标准。3、验收不合格的,修好付款、修不好不付款。第十七条【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精神: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对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工程价款利息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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