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美丽、刘文章等与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鲁民提字第321号【关键词】 要约 要约邀请 承诺 明确说明 故意隐瞒【文书来源】 原文链接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美丽。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章,系尹美丽之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斌,系尹美丽之子。以上三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绍显,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义琴,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青岛伟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端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力,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审理经过申请再审人尹美丽、刘文章、刘斌(以下简称尹美丽三人)因与被申请人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东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终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鲁民提字第3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尹美丽及尹美丽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绍显,伟东集团委托代理人辛龙、李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诉称200年2月22日,一审原告尹美丽三人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称,2000年0月26日,尹美丽三人依据青岛伟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东置业)宣传与承诺,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伟东置业开发建设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期房一套(现房产登记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2005年,伟东置业在尹美丽三人所购房屋前建成了5座楼高为24层的高层,其中3座高层直接对尹美丽三人所购房屋的通风、采光及眺望等方面构成严重影响,导致尹美丽三人所购房屋市场现有使用价值大幅度贬值。尹美丽三人认为,伟东置业通过虚假宣传与承诺,故意隐瞒出售给尹美丽三人房屋前将建设高层的相关事实,造成尹美丽三人的合同利益无法完全实现,使所购房屋严重贬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伟东置业支付违约金6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伟东置业辩称,尹美丽三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存在法律混淆的问题,其诉讼请求究竟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不明确。伟东置业开发建设的相关房屋都是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各项规划审批均是完备的,不存在侵犯尹美丽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另,尹美丽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0月26日,尹美丽三人与伟东置业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尹美丽三人向伟东置业购买位于青岛市浮山所村新贵都(该房屋房地产权证的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房屋总价款为39万元。伟东置业须于200年2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尹美丽三人使用。200年5月份,尹美丽三人接收了上述房屋。另查明,999年9月8日,青岛市规划局对浮山所改造工程调整规划图的审批意见第2条为:临南京路规划的高层建筑待具体项目落实后再确定平面布置形式。2004年6月24日,伟东置业取得浮山所改造工程F区(位于尹美丽三人所购房屋以东、南京路以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于2004年9月日开工,2006年7月25日竣工验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尹美丽三人提交宣传彩页一宗,证明依据伟东置业的宣传彩页,尹美丽三人所购买的房屋应当紧靠南京路,并且周边有两块绿地,但现实情况与宣传彩页上的严重不符。伟东置业的虚假宣传误导尹美丽三人购买了该房屋,该宣传彩页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伟东置业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伟东置业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尹美丽三人提交青岛市浮山所小区南片设计图纸一份,该设计图纸形成于2000年2月份,证明在2000年设计规划时已经有遮挡尹美丽三人房屋的四幢高楼的设计,但是伟东置业在给尹美丽三人的宣传彩页中没有体现这四幢高楼,而是一片空地,因此,伟东置业构成恶意欺诈。伟东置业质证称对该设计图纸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当时已经要规划建设四幢高楼,也不能证明尹美丽三人的居住情况。尹美丽三人提交照片一宗及日照分析表一份,证明伟东置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尹美丽三人房屋被严重遮挡,日照时间低于国家最低标准。伟东置业质证称从照片上看不出尹美丽三人所证事实,且本案系违约之诉,日照时间的长短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尹美丽三人要求伟东置业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依据是伟东置业印制的宣传彩页,彩页显示尹美丽三人所购房屋紧靠南京路,且周边有两片绿地,尹美丽三人认为宣传彩页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伟东置业现在将绿地建成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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