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动力。作为促进创新的
两种政策工具,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意义尤其重大。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行
使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对于经济活力的影响重大,而且也引发了许多重要的法
律问题。在专利权与反垄断法关系上,一个特有的挑战是:专利联营被诸多公
司越来越多地使用并有可能带来反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法应如何对此类知识产
权联合许可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专利联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
一实体组织将其组合专利相互许可或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根据不同的标
准,专利联营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专利联营具有不同的竞争效果。
在 150 多年的历史中,反垄断法成为影响专利联营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专利联
营进行经济学分析可以有助于了解专利联营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对这些基本问
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加深对专利联营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正确认识。
专利联营具有促进竞争和损害竞争的双重效应,两种效应的复杂交织历来
成为各国公共政策关注的核心问题。一方面,专利联营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
了技术的利用和传播,通过分散研发风险激励了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及
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从而产生了促进竞争的重大效率;另一方面,专利联
营也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如协助或固定价格、阻碍创新、排斥竞争性技术、或
者造成市场进入的障碍等。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专利法上的利益平衡
原则、经济法上的效率原则向我们提供了规制这种负面竞争效应的法理依据。
从规制方式上看,对专利联营的法律规制既有来自专利法内部的限制,也有来
自民法和反垄断法等外部的限制。反垄断法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它是规制专利
联营最重要的工具。从规制模式上看,对专利联营的法律规制存在单一式和混
合式之分。尽管规制的方式和模式可能不同,但规制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其正
面效应,抑制其消极影响。
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专利联营的历史向我们
展示了这些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制路径的演变。在美国,专利联营的反垄断规制
经历了一个由基本豁免——本身违法为主——合理原则为主的演进过程。在欧
盟,专利联营曾在很长时间内被排斥在集体豁免之外,但随着个别豁免的终止
I
以及 2004 年指南的出台,附条件的集体豁免开始走上了欧盟历史的舞台。日本
对专利联营从严格管制到积极扶持的态度,体现了一个技术落后国家成长为技
术先进国家的反垄断政策的演变,而台湾地区的反垄断规制则提出了更多的现
实层面问题。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制专利联营提供了重要的借
鉴和启示。
近年来,专利联营已经成为我国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在过去,人们过多关
注的是专利联营的反竞争效果,如 DVD 专利联营、MPEG-2 专利联营、ATSC
专利联营等收取的垄断性高价和歧视性待遇等。但近来,人们开始日益重视专
利联营促进竞争的效果,国内企业组建专利联营的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
在信息技术领域和其他领域,都出现了专利联营的身影,其中,AV S 专利联营
由于较好地兼顾了许可人、被许可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堪称我国专利联
营当中的典范。尽管我国专利联营在抵制跨国专利联营过高收费等方面具有积
极的意义,但是其在组建和运作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已
经初步建立起了以反垄断法为主的法律规制制度,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或多或少
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从体系上加以协调。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如何运用反垄断法来分析专利联营成为一个重要而迫
切的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和对滥用行为的有效规制
同等重要,这方面的挑战主要在于如何将专利联营的合法行为与限制竞争的非
法行为区分开来。只有当知识产权持有人行使这些权利时超出法律的范围,反
垄断法才应当限制他们的行为,这就要求反垄断法应当谨慎以防止限制知识产
权的合法行使。对反垄断法来说,专利联营本身并不违法,专利联营不应被推
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力,衡量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是看其是否有利于技术的传播
和利用。在进行具体分析时,相关市场的确定意义重大,它是反垄断分析的起
点。联营专利的性质、许可协议的条款以及联营的管理都可能会引发特定的竞
争问题,这也决定了它们都是反垄断分析的基本要素。对我国来说,对专利联
营涉及的主要反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尤其意义重大,这可以给我国的反垄断执法
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专利联营;技术联营;竞争效应;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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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innovation has e the most important
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