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分析
摘 要:由于“专利灌丛”问题,产业发展越来越受控于很多分散的、独立的专利权。专利联营解决了这一问题,它整合了互补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排除了专利间实施的交互限制,避免了昂贵的法律诉讼。但由于专利联营固有的“联合”特点,使其必然对联合体之外的市场主体构成限制竞争,具有“垄断”的先天嫌疑,而由于专利联营政策越来越被拥有较多专利权的跨国企业控制,特别是信息领域技术标准制定中诞生的专利联营,已经凸现出滥用市场支配力、防碍技术创新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制定专利联营的反垄断规则。
关键词:专利联营;规制;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一、专利联营的概念及特点
(一) 专利联营的概念
“专利联营”是从英文Patent Pool翻译而来,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协议向对方或第三方
许可一项或多项他们的专利。典型的专利联营中,对专利联营各方集结的所有专利都是开放的。对于专利联营协议之外的第三方,专利联营一般提供标准的许可合同。专利联营所得的许可费通常按照事前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成员。专利联营有别于传统的法定强制许可,其许可费是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和分配,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决定。这就必然需要大量的事前谈判,有时还需要设立常设的权利管理机构,随时调整协议的条件[1]。专利联营的组建常常基于特定技术标准。比如:欧盟DVB标准的“必要专利池”(Essential Patents Pool),3G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平台”(Essential Patent Platform),MPEG-2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组合”(Essential Patent Portfolio),DVD标准的3C和6C专利联营。
通常人们也将 “patent pool” 直译为“专利池”。“专利池”也有集结专利的意义,但它缺少企业联合经营管理专利的意义。将 “patent pool” 翻译为“专利联营”更为恰当。因为,英语单词“pool” 有如下意思:“公司之间为避免竞争而在价格或利润上订立协议的措施”,即“联营”之意[2]。当然,如果仅仅是表示专利的集合,“专利池”的用语也比较恰当。但是,相比于“专利池”,“专利联营”的称谓更明确的揭示
这种联合许可形式和反垄断之间的紧密联系。
(二) 具有复杂的专业管理机构
19-20世纪之交,飞机、汽车等行业,出现了巨型专利联营(Mega Pool)。它们几乎涉及整个行业的所有制造商。比如,为满足第一次世界大战对飞机的需要,美国组建了飞机制造商协会(Manufacturers Aircraft Association,MAA)。再如,在美国的汽车制造商协会成立之时,就有72家会员,380项专利。到1932年,美国汽车制造商协会已发展到200多家会员,1 000多项专利[3]。
巨型的专利联营通常具有复杂、专业化的组织管理机构――专利联营委员会。所有的被许可人都必须向专利联营委员会上缴事先确定的许可费用。在专利联营委员会的管理中,投票权依照成员专利的经济价值而获得不同的权重。而巨型专利联营中专利的价值通常由独立的特别委员会集体确定,而不是由专利联营的各方通过简单的协商来确定。
专利联营集结的专利池并非一成不变。在专利联营成立后,新专利还可能不断加入。如果新专利属于普通专利,通常是免费的交叉许可,专利的贡献人并不会获得许可费收入。如果新专利为“必要专利”,必
须经过专利联营委员会的评估,才可能给贡献者带来授权金的回报。由此可见,巨型专利联营的构建的主要目的是减少行业中各个企业获得专利许可的成本,它并不是成员为追求授权金而存在。
美国国会1935年专利联营的听证会报告认为,“虽然专利联营的组织机构各异……但是这些协议的共同原则是取消专利成文法赋予的个人垄断形式,代之以和该产业相协调的一套规则体系。”(注:Pooling of Patents: Hearings on . 4523 Before the House Comm. on Patents,74th Cong. 1140,1144-45 (1935) ,.)所以,在美国产业界常常称颂此种专利联营。
(三) 以合同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以合同为基础集合专利,提供一站式许可,在成员间分配许可费。相比前述大型专利联营,这类专利联营有些限于特定的技术,有些限于某一产业的特定部分。它们没有复杂、严密的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费是成员协商的结果,也不需要中立的委员会评估专利的经济价值。它们最突出的特点是严格遵守统一的对外许可合同。美国的小型专利联营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是电影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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