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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主体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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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方便市场主体设立、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第四条申请人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顺序申报。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并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及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六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申请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将住宅楼房中的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用途的。(三)将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五)住宅配套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文物古迹、历史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或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第七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和以下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签字(章)确认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租用(租借)的,应当提交由房产所有权人签字(章)确认,与出资人或市场主体签订的房屋租用(租借)协议复印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三)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上级机构取得所有权或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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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