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
【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
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 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家的思想有所不同,但都是从人的
“自然理性”出发的,强调人的“自然法权利”,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中国的“法自然”思想
“法自然”是道家的用语,老子提出了天道自然无为的学说,认为天道是没有目的和意志的,万物都是由道产生,而道生万物是自然而然的。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道德经》第25节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中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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