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6529号林招星: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招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83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林招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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