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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的惩戒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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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惩戒权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受社会舆论、现行的教育理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惩戒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要实现真正的教师惩戒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师惩戒权的监管机制。关键词:教师;惩戒权;实现途径一、教师惩戒权确立的障碍(一)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但对于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正确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且在实践中存在“体罚”被扩大解读,使得整个社会产生“惩戒与体罚相混淆”的错误认识。而对于“体罚”,我国现行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被禁止,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教育行政处罚条例》也规定了“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相反,对于老师的惩戒权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罚站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学生则被冠以“心罚”的大帽子!很显然,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教师的惩戒权难以确立。(二)教育观念层面的障碍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种新的教育思想与教育理念广泛流行,如“民主教育”、“赏识教育”、“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理念大受吹棒,这些教育理念都有以下两个的特点,一是以抨击“传统教育观念”来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二是过分强调“老师要尊重学生”。不可否认,上述的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但由于过分抨击传统教育观念的落后的一面,忽视了传统教育观念的优秀传承,从而使“尊师重教”这一传承几千年的优秀传统在当今社会受到了巨大挑战与冲击,“师道尊严”正在不断沦丧。从而在教育实践中,走进了“重表扬轻批评、重奖励轻惩戒”的误区。(三)教育环境的层面的障碍当前面临的教育环境也是教师惩戒权确立的障碍之一。首先,当前的家庭教育环境决定了很多学生养成了“自我中心”的性格特征,使得很多学生只能被表扬和赏识,禁不住半点批评和惩罚。其次,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发展所带来的冲击。由于价值观日趋多元,整个社会对教育与受教育以及对教师职业的看法都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甚至出现将师生关系解读为“服务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的论调,“师道尊严”正被无情摧残,更谈不上教师的惩戒权了。再次,是社会舆论压力。虽然我国教师绝大多数都受过高等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肯定超过社会平均水平,且绝大多数教师都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但也难免在这一庞大队伍中出现个别师德低下的个案。但正是这些个案却被有关新闻媒体趋之若鹜,连篇累牍的加以报道,产生了放大的负面效果,无形中降低了教师的整体社会评价,也极大挫伤教师育人的积极性。二、教师惩戒权确立的必要性(一)教师的惩戒权是实现教书育人目标的需要一方面,教师通过行使惩戒权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德育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学生由一个自然的人转变为一个社会的人,这一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转化过程。教师需要从肯定与否定评价两个方面对学生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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