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一、教师惩戒权的含义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由于教师的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不对等的,使得惩戒带有了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和学校在是否惩戒学生的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直接结果就是,有些学校和教师滥用“惩戒权利”导致”“惩戒过度”而侵犯学生的法律权利。其间接结果就是,人们对“惩戒”产生歧义、错误地理解惩戒的含义和作用,使得惩戒的真正作用得不到正常的发挥。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中,“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二、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关系表面上看,教师惩戒权利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其中,教师是权利人、学生是义务人,教师惩戒权利中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实质上,在师生关系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的关系,既包含有国家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包含有国家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含有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人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在种种复杂关系中,既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权利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惩戒权乃是中小学教师接受国家、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委托,针对学生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约制、管理的一种权利。三、教师惩罚权的形式主要形式有八种:。并进一步提出了4种惩戒的病理表现:(心罚)。劳凯声教授在他主编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又对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他列举了与前述相同的8种惩戒形式,但却将体罚、停学、开除和精神罚(心罚)这几种形式列为有争议的惩戒形式,并未直接定性为错误的惩戒形式。教师的惩戒权形式类型主要分为主要分为:(一)正确的惩戒形式;(二)错误的惩戒形式教师惩戒权形式类型(一)正确惩戒形式正确惩戒形式是指那些符合教育规律、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合法的教育惩戒形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种:,以转变学生的不合范言行。这是惩戒形式中较轻微、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其优点是惩戒及时、直接,操作灵活,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私下进行。其缺点是费时,对教师的惩戒技巧要求较高,易于与师生间的谈话相混淆。另外,这种形式往往会随教师的主观情绪波动而转变惩戒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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