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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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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L章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58AL章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的主要内容。第358AL章第15条申索的修订如申索人在法律程序于土地审裁处展开之前修订其申索,而局长认为该项修订属重大修订,则局长可在收到经修订的申索后28天内通知该申索人,他选择为本部的施行而视该宗申索为在局长收到该项修订当日根据第14(1)条所送达的新申索,而本部即据此而适用。(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第16条局长可要求提供详情(1)局长可向申索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提供关于和用以支持他的申索或就他的申索的任何方面的进一步的详情。(2)根据第(1)款要求的任何详情,如在该通知书的日期后28天的期限内或在局长以书面容许的延长期限内,没有提供予局长,则被要求提供详情所涉的申索或申索的个别方面须当作已驳回,而第17(1)条即不适用于该宗申索。(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第17条局长接纳或驳回申索(1)局长须在获送达申索后6个月内,或如局长已根据第16条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详情,则在该等详情按照该条获提供之日之后6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申索人,指出局长─(a)接纳整宗申索; (b)驳回整宗申索;或(c)接纳该宗申索的某指明部分或某些指明部分,但驳回余下部分,而在属(b)或(c)段的情况下,局长均须简述其驳回的理由,使申索人能适当地知悉该等理由,而局长亦可随时述明驳回申索的进一步理由。(2)凡局长已根据第(1)款驳回申索或其任何部分,或凡申索或其任何部分根据第16条当作已驳回,局长可─(a)藉书面通知,要约给予申索人一笔官方愿意支付的包括协定或评定的费用在内的款项,以完全并最终解决该宗申索或其任何部分; (b)在土地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由土地审裁处按照本规例对该宗申索或其中没有获要约的部分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或(c)在根据(a)段提出的要约于提出日期后28天内没有被申索人接受的情况下,在土地审裁处展开上述法律程序。(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第18条提交土地审裁处(1)如在局长收到申索后7个月届满后,该宗申索仍未透过协议获得解决,则申索人或局长可在土地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由土地审裁处根据本规例对该宗申索或该宗申索仍在争议中的部分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2)凡申索人没有提供局长按照第16条要求的进一步详情,土地审裁处可于聆讯有关的申索时,考虑局长要求提供进一步详情以及申索人没有提供该等详情的是非曲直,如土地审裁处认为适当,并可─(a)命令申索人提供所有该等详情或某些该等详情; (b)押后聆讯,直至该命令已获遵从和局长已考虑该等详情为止;及(c)就任何一方由于局长要求提供进一步详情和申索人没有提供该等进一步详情而导致的费用,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进一步命令。(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第19条申索提交土地审裁处后的解决(1)在法律程序于土地审裁处展开之后,但在补偿获最后评定之前的任何时间─(a)局长可以书面作出第17(2)(a)条所描述种类的要约;或(b)申索人可藉给予局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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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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