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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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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三
摘要:本文关键介绍了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关键内容。
  第358AL章 第15条申索修订
  如申索人在法律程序于土地审裁处展开之前修订其申索,而局长认为该项修订属重大修订,则局长可在收到经修订申索后28天内通知该申索人,她选择为本部施行而视该宗申索为在局长收到该项修订当日依据第14(1)条所送达新申索,而本部即据此而适用。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 第16条局长可要求提供详情
  (1)局长可向申索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她提供相关和用以支持她申索或就她申索任何方面深入详情。
  (2)依据第(1)款要求任何详情,如在该通知书日期后28天期限内或在局长以书面许可延长久限内,没有提供予局长,则被要求提供详情所涉申索或申索部分方面须看成已驳回,而第17(1)条即不适适用于该宗申索。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 第17条局长接纳或驳回申索
  (1)局长须在获送达申索后6个月内,或如局长已依据第16条要求提供深入详情,则在该等详情根据该条获提供之日以后6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申索人,指出局长─
  (a)接纳整宗申索;
  (b)驳回整宗申索;或
  (c)接纳该宗申索某指明部分或一些指明部分,但驳回余下部分,而在属(b)或(c)段情况下,局长均须简述其驳回理由,使申索人能合适地知悉该等理由,而局长亦可随时述明驳回申索深入理由。
  (2)凡局长已依据第(1)款驳回申索或其任何部分,或凡申索或其任何部分依据第16条看成已驳回,局长可─
  (a)藉书面通知,要约给申索人一笔官方愿意支付包含协定或评定费用在内款项,以完全并最终处理该宗申索或其任何部分;
  (b)在土地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由土地审裁处根据本规例对该宗申索或其中没有获要约部分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或
  (c)在依据(a)段提出要约于提出日期后28天内没有被申索人接收情况下,在土地审裁处展开上述法律程序。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 第18条提交土地审裁处
  (1)如在局长收到申索后7个月届满后,该宗申索仍未透过协议取得处理,则申索人或局长可在土地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由土地审裁处依据本规例对该宗申索或该宗申索仍在争议中部分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
  (2)凡申索人没有提供局长根据第16条要求深入详情,土地审裁处可于聆讯相关申索时,考虑局长要求提供深入详情和申索人没有提供该等详情是非曲直,如土地审裁处认为合适,并可─
  (a)命令申索人提供全部该等详情或一些该等详情;
  (b)押后聆讯,直至该命令已获遵从和局长已考虑该等详情为止;及
  (c)就任何一方因为局长要求提供深入详情和申索人没有提供该等深入详情而造成费用,作出其认为合适任何深入命令。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58AL章 第19条申索提交土地审裁处后处理
  (1)在法律程序于土地审裁处展开以后,但在赔偿获最终评定之前任何时间─
  (a)局长能够书面作出第17(2)(a)条所描述种类要约;或
  (b)申索人可藉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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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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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