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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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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三
摘要:本文重要简介了第358AL章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的重要内容。
  第358AL章 第15条申索的修订
  如申索人在法律程序于土地审裁处展开之前修订其申索,而局长觉得该项修订申索仍未透过合同获得解决,则申索人或局长可在土地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由土地审裁处根据本规例对该宗申索或该宗申索仍在争议中的部分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
  (2)凡申索人没有提供局长按照第16条规定的进一步详情,土地审裁处可于聆讯有关的申索时,考虑局长规定提供进一步详情以及申索人没有提供该等详情的是非曲直,如土地审裁处觉得合适,并可─
  (a)命令申索人提供所有该等详情或某些该等详情;
  (b)押后聆讯,直至该命令已获遵从和局长已考虑该等详情为止;及
  (c)就任何一方由于局长规定提供进一步详情和申索人没有提供该等进一步详情而导致的费用,作出其觉得合适的任何进一步命令。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示;第183号法律公示)
  第358AL章 第19条申索提交土地审裁处后的解决
  (1)在法律程序于土地审裁处展开之后,但在补偿获最后评估之前的任何时间─
  (a)局长可以书面作出第17(2)(a)条所描述种类的要约;或
  (b)申索人可藉予以局长告知而述明一笔申索人乐意接受的款额(涉及或不涉及费用),以完全并最后解决该申索人的申索或其任何遭驳回部分。(2)凡局长根据第17(2)(a)条提出的要约,或局长或申索人根据第(1)款提出的要约,没有为另一方接受,则有关要约的任何内容(与提交土地审裁处的申索的任何部分有关者)不得向土地审裁处披露,直至申索的该部分的补偿额获土地审裁处评估为止;但可将一放入密封信封内的要约副本递交土地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并由土地审裁处在作出评估后启动。 (第28号第47条)
  (3)凡局长已根据第17(2)(a)条或第(1)(a)款提出要约(涉及协定或评估的费用),但没有为申索人接受,而土地审裁处所评估的补偿,并不超逾有关要约所提出的补偿额,则土地审裁处除非因特别理由觉得不按下述措施办理方属恰当,否则须命令申索人承当自身的费用和支付局长的费用,但以在该项要约提出后所招致的费用为限。
  (4)凡申索人根据第(1)(b)款述明一笔她乐意接受的款额,但局长没有支付该笔款额,而土地审裁处所评估的补偿,并不少于该款额,则土地审裁处除非因特别理由觉得不按下述措施办理方属恰当,否则须命令局长承当自身的费用和支付申索人的费用。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示;第183号法律公示)
  第358AL章 第20条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第VII部
  评估和判给补偿
  (1)土地审裁处具有司法管辖权按照本规例聆讯和裁定─
  (a)局长或申索人可根据第17(2)或18条提交土地审裁处的所有补偿申索;及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示;第183号法律公示)
  (b)本规例第12(2)条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23(2)条所订定的申请。(2)如土地审裁处在判给补偿时,并无接获有关申索人获偿权的争议的告知或提示,则土地审裁处亦具有司法管辖权将该项补偿完全或部分判给申索人;但其后如有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任何其她人较获判给该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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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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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