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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金湾区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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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404民初2389号原告珠海市雅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裕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亚菊,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原告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卓金,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魏国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亮,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公司法务经理。关于原告珠海市雅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苑公司)诉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菊、吴卓金,被告银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与被告签订《山海一品海岸花园外围分销代理合同》,代理销售被告开发的房产项目山海一品海岸花园房产。在分销代理过程中,原告介绍袁利雅认购了山海一品***房(下称801房),协助袁利雅完成801房买卖合同签订、银行按揭办理等事务。2016年1月15日左右被告收到801房银行放款。,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801房总价款5%的佣金即1,363,049×5%=68,152元。孰料,被告不讲诚信。2016年1月13日,当原告方工作人员李斐前往被告住所要求支付801房佣金时,却被被告方工作人员恶语相向无理拒绝。原告再次于2017年11月24日致函被告,被告仍不作回应。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佣金人民币68,152元以及利息人民币5935元(自2016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山海一品海岸花园项目外围分销代理合同》、袁利雅的《山海一品海岸花园认购确认书》、袁利雅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斐的《情况说明》、《工作证明》、《佣金催讨函》以及快递单据予以佐证。被告辩称,一、雅苑物业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山海一品海岸花园项目外围分销代理合同》,袁利雅夫妇并非其有效客户。2015年国庆期间,被告工作人员陈培浩第一次接待了现山海一品***的业主袁利雅夫妇及亲戚三人,并向他们详细说明了该楼盘的情况,袁利雅夫妇都特别喜欢该楼盘。在看完楼盘后,袁利雅夫妇向被告工作人员陈培浩问到有什么折扣,陈培浩便把该楼盘的基础优惠告知了他们,并跟他们阐明他们确定购买的话,折扣方面由陈培浩再去向公司有关负责人申请,然后他们再买,不满意的话他们也可以再做考虑,前提就是要想清楚,之后陈培浩留下袁利雅丈夫的电话以便双方联系,所以袁利雅夫妇已在被告客户资料库内,为被告客户。约过两天后,原告才向被告报备了袁利雅的电话,其明显是有意规避被告的合作原则。2015年10月4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领着袁利雅前来签,被告与袁利雅于当日签订了《山海一品海岸花园认购确认书》,以原价人民币1,407,120元打九九折(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的基础上再优惠3万(因原告提前向袁利雅夫妇透漏了被告具体优惠政策),即最终成交总价为人民币1,363,049元,后双方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了《山海一品海岸花园认购协议》(编号0700)予以具体确认。根据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山海一品海岸花园项目外围分销代理合同》第七条“乙方代理销售程序及客户确认”中明确规定:“(雅苑物业)转介之客户须为甲方(被告)客户系统首次登记客户或已流入公共资源客户才算有效客户。”及附件《山海一品海岸花园项目外围分销代理现场操作指引》第六条第二款“银通公司客户资源系统已登记、且未流入公共资源客户为无效转介客户”的规定,由于被告工作人员陈培浩已先与袁利雅夫妇接触并保持联系,袁利雅夫妇已经进入到被告的客户系统,其也不是双方规定的公共资源客户(“公共资源客户”指在甲方客户资源系统已登记,但7天保护期内未成交而失去保护权的客户资源),所以袁利雅夫妇并非雅苑物业的“有效客户”。此外,原告提供的《山海一品海岸花园分销代理转介预约单》及《山海一品海岸花园分销代理转介确认单》均没有双方的签字确认,明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山海一品海岸花园项目外围分销代理合同》的附件《山海一品海岸花园项目外围分销代理现场操作指引》第六条第一款“1、分销代理公司转介销售员人员到达销售现场至少提前30分钟,转介销售员需以传真形式将《外围分销代理转介预约单》传真至销售现场(或其他可查证的沟通方式,到场后补填《预约单》),与客户一起刭访后,客户对《预约单》签字确认,凭《预约单》方可进行外围转介登记。”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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