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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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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统筹存量与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第四条【指标构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以及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开展的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第五条【编制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等因素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中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土地整治实际补充耕地等情况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中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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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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