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串讲提纲
主讲老师:李奋飞
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重点掌握法院独立)
1、独立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法院的对外独立
3、法院的对内独立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什么是无罪推定
2、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3、该原则在刑事诉讼的体现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谁有义务保障
2、特殊主体的特殊保障
3、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怎么办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掌握)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高检规则》第262条)
4)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外国人的范围:
1)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2)国籍不明的人;
3)无国籍人。
这里注意:外国人国籍的确认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冲刺班 刑事诉讼法 01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