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第97题)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案例二(模拟题)王某有三子一女,其生活主要靠长子和小女不定期地给付少量赡养费来维持,生活无保障,时常缺吃少穿。王某多次向四个子女提出,但子女之间互相推诿。王某遂向法院起诉次子和三子,而不告长子和小女。王某说:“长子和小女有时还给一点钱维持生活,一旦告了他们,今后他们也不给钱,生活就更没有指望了。”关于本案的叙述,:BD解释: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中如何确定对方当事人与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时,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上述法条并结合相关基本法理,可以得知只有B、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在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中如何确定对方当事人,也顺带考查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内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确定共同诉讼人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对此应当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复习。理由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可以看出:没有赡养纠纷案件中确定被告的规定。赡养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理论界有不同认识,且各有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诉权,不能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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