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市长陈宝根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机构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相关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效监督、责任与惩处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职能划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协调解决。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执法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具体执法岗位。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执法单位决定。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配合的,主要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机关联系,配合机关应当积极协助执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三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五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六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七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八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及归档制度;(九行政执法案件举报处置制度;(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十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十三其他制度。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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