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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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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我市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市接待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城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第二章接待分工第五条根据接待对象层级、任务等情况,实行分级对口接待。市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上领导;(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正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上领导;(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秘书长(含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四)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出的工作组、调研组、检查组、考察组等;(五)兄弟地市、友好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级领导(含秘书长);(六)我市举办、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会议以及大型活动的重要来宾;(七)协助市直机关接待来平的中共中央部队接待军级以上领导;(九)市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口接待:(一)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处级领导及处级以下来宾;(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处级领导及处级以下来宾;(三)兄弟地市、友好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秘书长、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来宾。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口接待:(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副司(局)级领导及副司(局)级以下来宾;(二)各省省直部门领导及其以下来宾;(三)兄弟城市对口部门领导及其以下来宾。各县(市、区)、新城区、高新区负责本辖区来宾的公务接待工作。各县(市、区)、新城区、高新区、市直机关接到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和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来平通知,以及需我市副市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通知,应当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市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客情信息应包括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函。第三章接待审批第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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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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