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对口支援、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第五条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接待单位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六条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通情况,同时向市接待办公室抄送接待建议方案,市接待办公室初审把关后,送市四套班子相关办公室审核,报市领导批准实施。警卫任务和重要接待任务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接待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四套班子办公室按照对等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接待工作。经负责同志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七条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省委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市委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国务委员、省政府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协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的接待工作,由市对口部门具体负责;外市重要团组来通的接待工作,党委负责同志率团的由市委办公室负责,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率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政府负责同志率团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协负责同志率团的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市接待办公室配合四套班子办公室共同做好接待工作。军级以上部队领导的接待工作,根据具体通知办理。副省级以上领导来通考察调研,由市分管领导或四套班子相关秘书长前往机场、车站或指定地点迎送。市主要领导及其他陪同领导在住地或考察点迎送。市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一律不安排县(市)区领导迎送,只安排工作人员衔接。第八条市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市级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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