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第三条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实行辖区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年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行本年度环境监察随机抽查方案。第四条将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县级)、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并编入名录库,录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在平台上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企业。第五条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每季度至少对30%的特殊监管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企业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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